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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商业银行资本计提那些事儿!CDS、同业投资、质押式回购、ABS、逆周期资本

2016-10-04 孙海波、侯美娟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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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始人孙海波(bankkaw);银行业研究员、专栏作者侯美娟,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银行各类计算公式》去年4月份首发,经历过4次比较大幅度的修正和调整,本次版本虽不敢说完美,但相对比较真实地描述了银行面临的各项监管指标,以及这些监管指标的真正含义。笔者的交流微信:13641816610;

本文《银行各类计算公式》完整版长达近4万字,因受微信公众号篇幅限制,我们本次摘录其中资本计提部分的探讨,全文需要付费购买联系高莉洁15121000778。

前言:商业银行资本的逻辑

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为股东创造财富,体现股东权益大小的主要指标为权益报酬率,即税后利润/权益。因此,银行会加大杠杆率来提高经营中的权益报酬率,加大杠杆率的做法便是扩大债务或减少权益,为保证银行正常经营,监管机构会强制银行保持一定的资本(权益)水平,以弥补危机时可能出现的损失。即需要保证银行弥补非预期损失时所需的资本。资本充足性的相对化形式便是资本充足率,即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以下将针我国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这是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压力最大的监管指标,大致意思是每家银行在做任何一笔资产配置的时候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资本。比如一家银行对企业发放10亿的贷款,贷款的风险权重如果75%,那么对应着风险加权资产7.5亿。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那么银行需要为这7.5亿风险加权资产计提0.9亿的资本金。这里所谓的0.9亿资本隐含的意思是10亿贷款资产端配置,其资金来源至少有0.9亿来自股东权益或二级资本债,剩下的9.1亿可以是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行CD等方式获取。

如果一笔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比如自营投资劣后、不良资产和权益类资产),那么意味着10亿的资产配置需要银行计提15亿的资本,显然银行资本的ROE要求一般在15%以上,用资本金为底层资产进行融资肯定不划算。

目前国内中小银行普遍面临较大的资本计提压力,主要是业务扩张非常迅速,同事地方监管当局近年来也加大了对资本的监管力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逐步执行到位!为达标资本计提不外乎几条路:统计指标的花招、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表外理财扩张、部分代销平台、股东注资、真实放慢业务增长。其中部分玩法明显违规、最后两项又是非常困难,本文不对其进行详解,而是主要从内在资本逻辑和部分业务进行剖析探讨。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三类资本的共同特点是,在危机发生时可用来弥补银行损失,即便二级资本也可核销或转化为普通股。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的特点为银行实际收到的股权资本及获得的利润,在危机发生时能够无条件的弥补损失;其他一级资本的特点为在银行资产负债上表现为权益类科目,享受分红和派息,银行破产时,受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就是在交易所或海外发行的优先股;二级资本的特点为银行发生破产或清算时,受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前,二级资本有到期日的,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中,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按其账面金额的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递减在在国内商业银行中,2013年以前主要表现为次级债(按目前规则,这些次级债大多为不合格二级资本,不合格二级资本的可计入最高限额以2012年底的账面余额为基准每年进行10%的递减,并于2022年不可计入监管资本,具体要求可参考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后,国内商业银行补充二级资本的工具主要是 “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在资本新规出台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开始下滑,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商行发行了首笔银监会批准的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2014年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为3448.5亿元;2015年因二级资本工具互持情况严重,风险总体还是存在于银行体系内,银监会开始严格管理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加之优先股发行限制的放开,上市银行开始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而不是选择二级资本债,导致2015年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规模为2689.64亿元,缩小750亿元;2016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共发行36只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同比增长70%以上;发行金额合计1036亿元。其中,中小银行的发行积极性很高,主要因为中小银行基本为非上市银行,补充资本的方式基本为增资扩股和留存收益,在经济下行阶段,银行利润收窄,通过二级资本债成为补充资本的行之有效的渠道。


根据以上三类资本,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与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分别为5%,6%和8%。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当前来看较高,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末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6%,较上季末提高0.0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8%,较上季末提高0.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37%,较上季末降低0.0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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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充足率与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由分子资本除以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所得,以上已大致介绍资本(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考虑更多的区分要素)的组成(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考虑更多的区分要素),现在介绍分母的组成及相关影响因素。因资本充足率是测算在危机发生时银行需持有的资本,而危机发生时,所有的资产价值变动并不相同,因此,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各类资产根据各自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而不能直接用未经加权的总资产。风险加权资产按照当前监管要求分类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量的方法可选取权重法与内评法。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为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风险暴露由资产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得出,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提供。内评法下计量加权风险资产需银行自行建模计算风险参数,并将风险参数带入资本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风险加权资产。相关风险参数为: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有效期限(M),违约概率(PD)反映客户评级,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反映债项评级,内评法分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初级内评法的客户评级由银行自行评级得出,债项评级由监管机构提供,高级内评法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均由银行自行评级得出。在具体的风险参数计量过程中,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业务进行更细层次的分类,不同的业务分类所使用具体计量规则可不同,且参数PD和LGD可准确运用后,可作为准备金计提、授信额度、业务定价、限额管理、经济资本等其他风险管理模块的依据。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是针对因市场价格变动自身价值会受影响的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首先要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其计量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的市场风险,并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乘以12.5得出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方法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依据监管机构给定的产品种类、期限分类及相关权重进行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的实施必须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当前国内银行在实施内部模型法时的主要工作可分为重塑公司治理、构建内部模型、清理数据、实施相关IT系统和数据集市四个方面,内部模型法实施之后,除可更准确的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外,还可以运用于含市场风险业务的限额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方面,促进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更合理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准确的基础是精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样,首先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再通过操作风险资本乘以12.5得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基本指标法依据前三年收入的平均值×监管机构规定的调整系数得出,能计入总收入的范围同样需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标准法在需将收入按照9种业务类型进行分类,不同业务类型收入对应的调整系数不同,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收入前三年的平均值乘以调整系统得出标准法下的操作风险资本;高级计量法则需在满足标准法的基础上进行治理结构、内部损失数据和外部损失数据的处理以及模型建设。当前操作风险资本尚没有较为完善的计量方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与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一个不同点为,操作风险只能使用一种计量方法得出资本要求,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分别使用权重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


4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央行自2016年以来废除之前的合意贷款规模控制,转而设计了一整天宏观体系框架MPA。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即“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这项指标的最大变量就是“逆周期资本”。


需要区分银监会“逆周期”资本概念和这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逆周期资本。银监会的“逆周期资本”虽然在2012年的资本管理办法有所提及,但最终并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则,从目前形势看应该是夭折 了。


银监会资本充足率指标根据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而来,是一个生死线的概念,即银行无论如何不敢突破资本充足率指标。同时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相对更加精细化,但基于风险资本精细化统计指标反而更容易被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绕开。但这里介绍的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只是一个监管评级线。


而央行基于广义信贷设计的逆周期资本指标:顺周期贡献参数*[广义信贷同比增速- (目标GDP+CPI)];“逆周期资本”非常简粗暴,但正是因为简单粗暴从而容易执行,除出表意外,银行很难设法规避。逆周期资本特征:1、不是衡量存量指标,而是只看增量;2、不看增量中的广义信贷的风险因素,即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MPA所有指标中,最重要的就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一票否决制,只要这一项不达标,整个MPA评估就不达标),而整个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分为两大块,第一块和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非常类似,是高度精细化的测量指标,按照风险资本逐项推算外加一些附加项,这些指标难各家银行差异不是太大,法定要求根据每家银行规模差异稍有不同,但总体处于10%-12%之间;另外一部分就是前面介绍的央行逆周期资本,这是和广义信贷高度相关的一项指标,而且波动性非常大,计算方法简单,银行业难以做任何逃避性的花招。所以各家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测算,核心差异体现在逆周期缓冲资本:


如果当地“参照机构”广义信贷增幅30%,其系统重要性参数为0.8, 2016年CPI+GDP为9%的话,那么意味着这家银行的逆周期资本很可能要16%。总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大约需要27%。显然除非刚刚设立的银行或极少数外资银行,没有哪家业务已经正常开展的银行有如此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一旦广义信贷大幅度超过预期CPI+GDP增幅,银行将会落入B档或C档。


5部分业务资本计提探讨


(1)同业投资项目的穿透和资本计提


银监会的2014年发布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指出: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从银监会给出的定义可知,同业投资业务的标的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一部分为特定目的载体。非标投资一般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但实际操作中,监管穿透男,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和自有资金(体现在银行会计科目上主要是买入返售资产和应收账款类投资)的方式投资非标,仍然可以达到规避贷款规模、行业限制,且此种方式获得的收益率比贷款收益要高,因在体现在表内的部分不以贷款形式出现,故可以规避拨备率的限制。


商业银行通过非标资产进行资本套利表现为:很多信用风险高的业务通过非标资产的‘包装’后会变身同业资产,同业资产承载风险的对象是发行该类产品的金融机构,无论从权重法还是内评法,其对应的资本计提会减少,比如,在权重法中,金融机构(不含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债项对应的风险权重为20%(业务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和25%(业务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而企业类债项的风险权重为75%(标准小微企业)和100%(一般企业)。高风险权重业务通过非标变成低风险业务,此时,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就会变低,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会上升。


(下段会详细阐述),基于以上情况,127号文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以上措施是为限制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进行资本套利。


为真实反映业务的信用风险情况,准确计提资本,银监会发文要求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理财产品和持有其他机构(含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理财项目按照下表进行填报(资本计提)。具体如下图:



发行

持有

保本理财

按投资标的风险权重填报

按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填报

非保本理财

不填                 

按最终投向的风险权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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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一般而言,需要根据该产品的最终投向计入到相应的项目中,比如A银行持有B银行发行的30亿元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该产品中,10亿元投向1年期的商业银行债券,20亿元投向一般企业贷款,则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债权——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风险权重25%)”中计入10亿元,在“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风险权重100%)”中计入20亿元;如果无法明确理财产品准确的资金投向,则按最终投向中最高的风险权重计入“其他表内资产(风险权重100%)”中,比如在上例中,A银行不清楚商业银行债券和一般企业贷款准确的投向金额,则按照100%权重计入“其他表内资产——适用100%风险权重的资产”。

(2)国内权重法资本计提规则没有考虑信用评级

巴塞尔委员会允许银行在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可从两类方法中选一种,即标准法和内评法,银监会允许银行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使用权重法和内评法。此部分将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权重法进行对比介绍。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标准法的要求:

协议债项主体分类

债项主体评级

风险权重

备注

对主权的债权

AAA至AA-

0

该评级为外部评级,评级符号采用标准普尔评级,但该评级符号仅用于举例,银行可采用其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符号。本文其他地方所用评级符合与此处相同。
  可自主决定,对银行持有的其所在国政府(或所在国中央银行)以本币计值并且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给予较低的权重。
  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可接受零的风险权重

A+至A-

20%

BBB+至BBB-

50%

BB+至B-

100%

B-以下

150%

未评级

100%

对银行的债权

方案一:AAA至AA-

20%

方案一:对注册在某一国的所有银行的风险权重应比该国主权信用的债权差一档。但,对主权信用被评为BB+到B-和未评级的国家,该国银行债务的风险权重最多为100%。
  方案二:以外部评级和债项原始期限为基础确定风险权重,未评级银行的风险权重为50%,短期债权为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不足三个月的部分,可获得比非短期债权更优惠一档的风险权重,但不得低于20%。(此优惠不覆盖风险权重为150%的银行债权)

方案一:A+至A-

50%

方案一:BBB+至BBB-

100%

方案一:BB+至B-

100%

方案一:B-以下

150%

方案一:未评级

10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AAA至AA-

2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A+至A-

5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BBB+至BBB-

5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BB+至B-

10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B-以下

150%

方案二非短期债权:未评级

50%

方案二短期债权:AAA至AA-

20%

方案二短期债权:A+至A-

20%

方案二短期债权:BBB+至BBB-

20%

方案二短期债权:BB+至B-

50%

方案二短期债权:B-以下

150%

方案二短期债权:未评级

20%

对公司的债权

AAA至AA-

20%

各国监管部门可自主决定允许银行对所有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都确认为100%,而不考虑其外部评级如何。一旦如此,监管部门必须确保银行能够自始至终地采用同一个方法,即要么全部采用外部评级,要么完全不采用。

A+至A-

50%

BBB+至BB-

100%

BB-以下

150%

未评级

100%

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若监管制度安排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监管要求一致,可按银行债权处理方式进行,否则,按公司债权处理。

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AAA至AA-

20%

应以外部评级为基础,采用处理银行债权的第二个方案,但不对短期债权给予优惠待遇,若满足发行人“长期信用高,如AAA,股东多为长期信用评级AA-或以前的主权国家,主要资金来源为实收资本/股本,且杠杆率小,股东提供足够资本,主权国家股东能够持续补充资本,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有严格的贷款管理规定和稳健的财务政策”等标准,该多边开发银行适用0%的风险权重。

A+至A-

50%

BBB+至BBB-

50%

BB+至B-

100%

B-以下

150%

未评级

50%

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AAA至AA-

20%

方案一:采用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两个方案之一,采用方案二的不给以短期债权优惠
  方案二:自主决定可与其主权债权同等对待

A+至A-

50%

BBB+至BBB-

50%

BB+至B-

100%

B-以下

150%

未评级

50%

对符合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组合中的债权


75%

对象标准(一个或几个人,一家小企业)、产品标准、分散性标准(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资产组合总额0.2%)、单个风险暴露的金额小(不超过100万欧元)

住房抵押债权


35%

仅用于满足借款人居住用途的贷款,且符合严格的审慎标准,如住房价值超过贷款金额,对贷款的超额保障充足等。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


100%


逾期贷款


150%

专项拨备<贷款余额20%


100%

专项拨备>=贷款余额20%


100%

专项拨备>=贷款余额50%,虽然委员会要求是100%,但监管部门可自主降到50%。

其他资产


100%



以下是银监的要求

对主权的债权

我国政府或中央银行

0%

AA-以上(含AA-)

0%

AA-以下,A-(含A-)

20%

A-以下,BBB-(含BBB-)

50%

BBB-以下,B-(含B-)

100%

B-以下

150%

未评级

100%

对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非次级债

0%

次级债未扣除部分

100%

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0%

其他债权

100%

商业银行

短期债权

20%

非短期非次级债权

25%

次级债未扣除部分

100%

其他金融机构


0%

境外商业银行

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

25%

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

50%

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

100%

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

150%

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100%

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0%

一般企业债权


100%

标准小微


75%

公共部门实体

收入源自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的债权,债权形式限贷款和债券

20%

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20%

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

25%

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

50%

A-以下,B-(含B-)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100%

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150%

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100%

个人贷款

住房抵押

50%

住房抵押追加

150%

个人其他

75%

其他资产

按风险权重划分为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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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两个表格可知,我国的权重法在涉及到国内债权的时候,未采用外部评级,自主决定采用相关风险权重;针对境外债权,若是主权债权,采用该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若是非主权债权,则采用该债权所在国家和地区评级相对应低一档次的风险权重,而非该债权自身的权重,且非主权债权的最低权重25%起,而非20%,以上做法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3)ABS业务的资本计提(包括私募ABS)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与一般业务信用风险的不同点有二:一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取决于标的资产池的一揽子资产,而不是单个拥有信用风险的资产,因此,在计量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时,需计量其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同时考虑基础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对信用风险计量的影响;二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具有分档的结构特征,即从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从吸收损失层面来看,次级资产证券化优先吸收损失,从清偿顺序看,高层级资产证券化优先受偿,从风险集中层面看,低层级资产证券化风险集中。

国内近几年私募ABS大幅增长,成为银行传统信贷资产向表外流转的主要方式,也是银行节约资本变戏法的重要工具。那么所谓私募ABS(指不经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的ABS)能否使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计提规则,也就是信用评级高于AA- 就适用20%风险权重而不是表内贷款统一按照100%的风险权重。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前提条件是私募ABS流程要规范,从律师事务所到会计师意见到信托的破产隔离架构,到评级公司的评级都不能少。因为附件9来自国外巴塞尔三体系,而国外的ABS市场并不区分所谓银行间和非银行间ABS。

但其实笔者认为私募ABS资本计提的核心不是纠结优先级的资本计提方法问题,而是更应该关注劣后级如何处理。因为私募ABS的劣后通常在20-35%左右,如此高厚度的劣后从而无法评级,如果自持按照资本管理办法需要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显然对于发起人银行而言得不偿失。所以通常劣后一定是通过各类资管通道代持。这一领域或许是未来监管重点关注的方向,根据7月底银监会内部《关于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计提的通知》讨论稿看,银监会早已做好对同业投资项下的劣后资产进行穿透并计提1250%的政策储备,但鉴于政策本身影响太大,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看到很快发布的迹象。


各计量方法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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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本计提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因进行回购的标的必须是“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所以,股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标准债权资产,可以避开对非标的部分监管约束。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券商办理股票质押,银行划转资金给券商对接项目,银行划转资金给券商时会采用贷款、委托贷款和收益权模式,贷款模式下不会有杠杆,但后两者一般会出现杠杆,且银行采用后两者进行资金融出时,在资本计提方面必须要穿透,需确定真正的借款人(资金融入方)的违约概率(内评法)或风险权重(权重法),而不是对券商进行违约概率或风险权重的认定;也就是需要看回购方的风险情况。

8月份媒体披露的银监会正在制定的《银行非信贷业务和表外业务资本计提》文件中要求同业投资严格穿透,目前部分银行自营资金投资此类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务,尽管没有明确文件定性,但笔者认为按照回购方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比较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当然这样的前提是银行需要对第一还款源做一定审核,而不是完全依赖股票的质押率作为风控指标。

(5)存单质押业务资本计提风险缓释

存单质押资产业务即资金融入方以存单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的行为,存单质押业务是资金融出方的资产业务,该业务的风险缓释品为存单,当存单作为质押品时,需考虑存单的发行人进行风险权重的认定,若存单发行人为资金融出方,则该存单的风险权重为0%,若存单发行人为非资金融出方,则该存单作为风险缓释品,其风险权重应采用该存单发行行的风险权重。具体要求可参考《资本监管政策问答》:根据合格抵质押的认定要求,合格现金抵质押(或由贷款行发行的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应限于贷款行的现金存款或签署了保管协议的现金存款;然而,若贷款行的储蓄存款、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在未签署保管协议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银行以公开或者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方式抵押给贷款行,则贷款行对该抵押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在对币种错配进行必要的折扣系数处理后)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此外,由第三方银行发行的定期存单也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

(6)保本型银行理财质押的风险缓释作用

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初步内评法下,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或类似理财产品”当做合格抵押物,并采用10%的折扣系数,《资本监管政策问答》指出该“类似理财产品”仅指符合附件六合格抵质押品认定要求且商业银行能够控制其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且必须含有发行商业银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


在权重法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品进行缓释时,因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发行人的表内资产,发行人负有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兑付责任,故当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品时,其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为该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的风险权重。

(7)未来银行参与CDS创设和交易的资本计提

资本计提是基于权重法信用风险资本和标准法市场风险资本进行的初步讨论:

因为中国的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信用风险缓释的规则继承自巴塞尔体系,但交易商协会的4类产品名称和实质都不完全和巴塞尔体系中CDS一致,因为概念和名称上的差异导致最终适用的口径差异仍然需要银监会明确。


(a)交易账户资本计提:对于资本计提而言,不论是买入还是创设(卖出)其规则非常明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有详细规定。

标准法下,交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转换规则


多头/信用保护卖方

空头/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违约互换

一般市场风险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特定市场风险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互换风险暴露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互换空头

信用联系票据

一般市场风险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特定市场风险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以及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此外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买入方和卖出方都新增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除非相关凭证产品是在上清所集中清算(可能被认定为合格CCP)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以为0,从目前规则看笔者很难断定哪些产品或多少比例通过上清所按照中央交易对手的要求来清算。如果不是通过中央CCP清算,那么可能面临一定的信用衍生工具附加系数的资本计提。


(b)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指场外OTC市场,如果上清所集中清算不需要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b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b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附加因子,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关于信用保护卖方计提资本笔者再增加一点解释,主要是因为信用违约互换的期限和买方支付的费用存在一定时间差。比如一个2年期的CDS,信用保护买放可能是按照季度支付信用风险保护的费用。那么后续7个季度的费用支付对CDS的创设机构(信用保护卖方)而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计提一点资本。


(c)银行账户资本计提:对于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国内的资本规则和国际上的巴塞尔体系稍有差异;国内对担保保证的风险缓释要求非常严格,没有国际上所谓的“替代法”(即用担保人的风险权重替代基础债务的风险权重);

所以买入方能否作信用风险缓释,参照保证担保的资本计提缓释,仍然看创设机构是否为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创设机构范围来看只有商业银行是合格的保证担保主体,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则如果是在银行账户主要参考保证担保的规则进行处理。

至于纯对冲目的的CRMA/CRMW买入,如何进行跨账户体系对冲(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或者体系内对冲,有待笔者进一步确认。


(d)内评法下:

相对而言认可风险缓释范围更广。信用风险缓释中保证担保的主体包括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或者非法人金融产品等。这就为通过SPV架构和CDS实现资本出表提供了法规基础。


如果当地“参照机构”广义信贷增幅30%,其系统重要性参数为0.8, 2016年CPI+GDP为9%的话,那么意味着这家银行的逆周期资本很可能要16%。总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大约需要27%。显然除非刚刚设立的银行或极少数外资银行,没有哪家业务已经正常开展的银行有如此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一旦广义信贷大幅度超过预期CPI+GDP增幅,银行将会落入B档或C档。


6关于最新同业投资和表外业务资本计提的讨论


包括非信贷业务,主要针对银行同业投资穿透后底层资产的资本计提问题。也就是各家银行的应收款类投资会计科目对应的资产需要强化穿透。当然银监会如何穿透,其执行力仍然有待观察。

更受市场关注的是表外业务的资本计提,包括四类: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委托贷款、代理销售;

其中非保本理财应该指表外理财,而且仅仅包括非标表外理财和股权类的表外理财,具体表外理财分为三类:

非标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20%

股权类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50%

标准化债权或者股票类银行理财:无需计提资本

为何要对表外业务进行资本计提?

从后面的起草说明看,银监会考虑的主要出发点是流动性角度。因为非标产品(包括非标债权和非上市股权)的流动性普遍存在错配,到期之后银行可能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所以需要计提一定资本。表外转表内的系数设计20%和50%也是参照目前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中的贷款承诺或票据发行便利(参考下表)。

但笔者认为从更宽泛的理论探讨层面,首先表外业务计提资本并不是新鲜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直需要对特定的表外业务进行资本计提,比如不可撤销贷款承诺需要按照100%转换系数转成表内风险暴露。尽管这笔钱并没有真正出去,但从银行资本主要应对非预期损失的角度,仍然需要对这种类型的表外业务计提资本。

横向对比看,银行表外理财目前无需消耗任何资本金,这是和券商基金资管以及信托计划最大差异之一。但是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包括未来基金子公司都需要消耗净资本。主要出发点还是监管层认为金融持牌机构发行资管产品并不能保证100%风险隔离,这种情况下一旦因为销售误导或者信息披露瑕疵导致产品兑付危机,金融机构很可能还是要为亏损买单。所以风险保障金和资本适度计提作为双重保障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表外银行理财的资本计提细节举例

仍然以表外业务为例:

非标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20%,转到表内后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RWA

股权类银行理财:表外转表内系数50%,转到表内后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RWA

所谓表外转表内的转换系数,可以详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比如信用卡未使用额度转换系数为20%,那么如果银行给客户的未使用额度累计100亿,那么转换为表内资产20亿,意味着需要按照20亿的风险暴露计算RWA风险加权资产);这个系数笔者认为大致反应了一个表外转表内的概率。

但对于表外理财的资本计提银监会的逻辑似乎是从流动性的角度出发。

同业业务尤其是同业投资强化穿透,识别底层资产

对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代付、质押式回购、资产转让等非信贷资产和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表外业务进一步细化了风险权重。按照风险与资本匹配的原则,商业银行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按照穿透原则适用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127号表述为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直接表述为一律穿透识别计算RWA)。基础资产为工商企业股权、不良资产或劣后级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基础资产组合无法清晰划分的,应使用其中风险权重最高的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当然这里的工商企业股权的定义范围是否包括股票,从商业银行法和资本管理办法的表述看,包括股票。也就是底层资产如果是股票被穿透同样按照1250%。最终解释权仍然在监管。

同业投资强化穿透重点针对同业资金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同业资金投资/受让信托计划,保险资管,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基金子公司专户,公募基金。目前因为这类投资涉及跨监管,在做监管数据统计的时候很难进行穿透。

对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如果有提供资金或直接间接提供担保,需要按照100%风险权重表外转表内的系数,并按照底层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其中基础资产组合无法清晰划分的,应使用其中风险权重最高的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这里并不是说无法穿透就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而是无法穿透(或无法区分不同资产的比例)的情况下,按照该资产组合里已知的风险权重最高的那一笔资产进行计提。

讨论的表外业务资本计提和目前的巴三资本计提框架对比

对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最主要的考虑是潜在的流动性支持,所以主要指标是参考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计提要求。

巴塞尔中对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分为三种:20%、50%和100%。其中,满足特定条件,久期在一年及以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20%的CCF;久期在一年以上的使用50%的CCF;若流动性便利的外部评级被用来作为该工具的风险权重,则要使用100%的CCF。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特定条件的要求相对比较苛刻,包括,使用流动性便利时,其金额必须限制在潜在风险暴露清算时可能被全额偿还的金额;不能用来补偿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当其他增信措施都耗尽时该流动性便利亦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债权持有人不能将偿还流动性便利列为次级。

相对而言,银监会的规定更为直接。向交易对手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从事委贷、委托投资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提供资金或直接、间接提供担保使用;从事其他表外业务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使用100%的CCF;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使用 20%的CCF;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使用50%的CCF。


三、杠杆率

杠杆率等于一级资本与表内外总资产的比率,具体为(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对于杠杆率,银监会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巴塞尔协议要求不得低于3%。与资本充足率不同,杠杆率的分母是未进行风险加权处理的总资产,因为商业银行利用内评法或内部模型法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从而计量资本要求的过程中会出现资本套利的情况,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合格的,但杠杆率却很低,所以杠杆率用未经风险加权的资产做分母,可以有效防止银行进行资本套利,不仅有助于防止银行利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漏洞,也有助于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的发生。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单一化缺陷的良好补充,是限制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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